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515 第 011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515 第 0119 号 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承德露露二○一 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承德露露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2015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2:30在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28号白楼宾馆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5月8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 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 204,81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1,827,040股的40.8131%。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份35,69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1,827,040股的7.11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6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7人,代表 股份647,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39人,代表股份35,69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34%。本次会议 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14年董事会报告》 3、《公司2014年监事会报告》 4、《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及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7、《公司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8、《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的议案》 9、《公司章程修正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240,151,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356,702股,弃权100股。 2、《公司2014年董事会报告》,同意240,151,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356,702股,弃权200股。 3、《公司2014年监事会报告》,同意240,151,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351,402股,弃权5,500股。 4、《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同意240,15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8%;反对348,702股,弃权5,400股。 5、《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40,153,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6、《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及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同意240,110,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16%; 反对351,402股,弃权5,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946,17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反对351,402股,弃权5,500股。本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7、《公司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同 意35,987,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0180%;反对351,402 股,弃权5,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987,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0%;反对351,402股,弃权5,500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8、《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的议案》,同意240,153,699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98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243%;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9、《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240,153,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40,153,699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40,153,699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40,153,699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349,102股,弃权5,5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贺 维: 2015 年 5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