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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1  

						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编号:2015-037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 28 号白楼宾馆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306,828,775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761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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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8 人,代表股份 306,828,325 股,占公司总股份 40.7615%。
    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450 股,占公司总股份 0.0001%。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任董事成员为 8 名,根据《公司章程》中“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补梁启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大会选举
梁启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306,828,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2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选副董事长的
议案》,《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调整: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2 人。”
    (2)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306,828,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2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2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力峰、张晓明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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