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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比表2017-04-28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比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