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4-07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0-014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露露股份公司”)于近
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冀 08 民初 25 号),关
于公司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受理。现就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董事长
被告 1:王宝林
被告 2:王秋敏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被告人 1 王宝林自 1997 年至 2010 年,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被告人 2 王秋敏自 1997 年至 2014 年任原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二被告利用担任原告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于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6 月间,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秘
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露露集团公司”或“霖霖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
等关联交易合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原告及其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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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利益:1、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 51%股
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2、王宝林、王秋敏随后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露
露南方公司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
85%的持股比例控制露露南方公司;3、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
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以
“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根本损害原告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巨
大市场价值;4、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
把长江以南八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露露南方公司,禁止露露股份公司进入,
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零售市场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并因此使露露南方公司与露
露股份公司展开同业竞争;5、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
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禁止原告生产与销售;
6、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露露股份公司回购香
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实现露露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
本增值。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河北承德露露
股份有限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
案,并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冀 08 民初 25 号),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二被告以公司名义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处置公司股权、处置知
识产权、分割市场、限制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的行为,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
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832.03 万元(商标侵权损失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后的商标
侵权损失另行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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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正常,今后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起诉书》;
(二)《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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