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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28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

                             1
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形成的重

大决议和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

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

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2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书面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证券部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

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

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

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3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战略委

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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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6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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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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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审

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

度;

       (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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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

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10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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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12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

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

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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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联合公司人事部门在本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14
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

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

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15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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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

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7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

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

                             18
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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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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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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