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2-28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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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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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纪律处罚文件或者行政处罚文件为依
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
执行,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小组
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及时通报责任人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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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
申诉材料,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及时
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予以审
批,审批完成后督促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
况分别采用以下问责措施:
(一)责令责任人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于 2010 年 4
月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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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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