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3月)2017-03-25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
在 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
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
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
部 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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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
项或与 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公司
其他部门兼 职,审计小组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可以从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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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 容。
(四)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
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 行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
算、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 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七)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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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
项 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根据被审事项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 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
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经内部审计负责人确认后,应当向
公 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司(部门)
交换 意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就审
计小组发 现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5、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
结 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
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6、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
期 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内 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授权同意后,可以向外提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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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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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
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
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向董
事 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的 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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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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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