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拟对安徽华茂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以下修订,具体如下: 1、规则原文: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