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4-22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50 证券简称:华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4月
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修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就股份回购、党建工作等内容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具体变更及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股份回购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节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增减
和回购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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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和股东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大会
………………… …………………
第二节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的 事项; …………………
一般规定 …………………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股东和股东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
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四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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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决并作出决议。 议。
第四章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第 八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 额在
股东和股东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大会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 …………………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和决议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 规定表决。……
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表决。…… …………………
…………………
第五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董事会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节
其职务。 …………………
董事
…………………
第五章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工作; …………………
第二节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董事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经理级其他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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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监事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节
………………… …………………
监事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原“第十章”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顺延)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合并、分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解散和清算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党建工作(增加条款)
(1)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
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
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
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
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安排,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严格执行
企业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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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三)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议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除上述修订外,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编号变动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须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二、公告附件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0年4月)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