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0)第00092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唐民松、徐梦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茂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和第七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出 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十七次、十八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 备。 公告刊登于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和 2020 年 6 月 0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2020 年6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20年6月22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29日,在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议室 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 份461,346,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442,217,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61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9,12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71%。均为截止 到于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6 月 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58,67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9%; 反对2,6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8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58,67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9%; 反对2,6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17%;弃权29,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58,69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63%; 反对2,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2%;弃权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58,69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63%; 反对2,6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73%;弃权29,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8,764,2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402%;反对2,5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4%;弃权 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48,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26%; 反对2,5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03%;弃权7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公司拟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612,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2%; 反对2,7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78%;弃权2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公司2020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67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9%; 反对2,6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17%;弃权29,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7,670,1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031%;反对3,647,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05%;弃权 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744,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9%; 反对2,5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7%;弃权29,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48,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26%; 反对2,6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96%;弃权2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董事的议案 选举倪俊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同意 443,017,740 股 当选 立董事 选举左志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同意 443,017,741 股 当选 立董事 选举胡孟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同意 443,080,342 股 当选 立董事 选举戴黄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同意 443,080,340 股 当选 选举王章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同意 442,990,340 股 当选 立董事 (十三)、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事的议案 选举杨纪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 443,017,740 股 当选 董事 选举管亚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 443,027,741 股 当选 董事 选举储育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 443,017,740 股 当选 董事 选举黄文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同意 443,117,740 股 当选 (十四)、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刘春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 同意 443,027,739 股 当选 代表监事 选举关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 同意 443,027,741 股 当选 表监事 选举翟宜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 同意 443,027,750 股 当选 代表监事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徐梦群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