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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茂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06-10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已经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标的资产(如期货、利率、
汇率等)价值变动的合约。具体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合同等
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固化未来收益、套期保值、控制外汇业
务风险敞口为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能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各子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下(含
30%),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及各子公司可以在公司董
事会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三)对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
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负责办理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
       (一)与进出口贸易业务相关的远期业务,单批次金额 1000 万美元以内(含
1000 万美元)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
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其他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由公
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为积极应对公司国际业务汇率风险、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主要指商品
期货)等,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汇率风险、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管理策略、
制度流程、执行方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分析报告、审批金融衍生品业务估值目标;
       (三)审议、审批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等相关的制度、流
程;
       (四)审议、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申
请(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经相关规范流程审批后,通过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在公司批准的交易申请范围内,负责与交
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负责随时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
时向公司领导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认为应提前终止金融衍生品交易
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
与财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
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控制金融衍生品银行授信额度(主要指外汇业
务),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订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
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
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
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
授权文件等档案应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

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
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
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