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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茂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191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徐梦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提

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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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公告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华茂股份八届

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华茂股份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等。

距2021年6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21 年 6 月 24 日,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 年 06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在

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

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人,代表股份452,275,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9,311,327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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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63,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38%。均为截止到于股权登

记日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9,909,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658%;反对8,611,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1%;弃权3,754,1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2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0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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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9,809,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37%;反对8,578,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68%;弃权3,887,1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4,2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39,909,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658%;反对9,090,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00%;弃权3,27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0,522,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015%;反对7,865,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90%;弃权3,887,1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4,2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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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41,001,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074%;反对7,524,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37%;弃权3,749,0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3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公司拟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909,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658%;反对8,724,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1%;弃权3,641,1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8,2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5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公司2021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690,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176%;反对8,69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29%;弃权3,887,1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4,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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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690,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176%;反对10,081,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0%;弃权2,502,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91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678%;反对8,711,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61%;弃权3,645,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8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公司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91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678%;反对8,711,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61%;弃权3,645,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89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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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选举江鸣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同意 440,301,378 股     当选
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方启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同意 440,231,081 股     当选
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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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19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徐梦群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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