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50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律师、徐梦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
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
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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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2年3月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距2022年3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22年3月16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安徽省安
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
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
人,代表股份440,157,8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43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9,292,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6.5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65,7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7%。均为截止2022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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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
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公司与申洲国际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614,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8%;反对5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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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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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 00050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徐梦群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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