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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茂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72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3 年 5 月 23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

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 438,218,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持有公司股份 6,358,63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7%;均为截至到 2023 年 5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

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834,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反对 82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弃权

1,916,8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6,8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反对 82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弃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反对 82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弃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反对 82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弃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1,78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反对 870,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1,916,8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6,8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367,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反对 1,945,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弃

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 2023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1,441,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反对 870,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941,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反对 870,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2,7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172 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