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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鸿股份: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 高鸿债”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16 高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召集,公司及受托管理
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
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高鸿债”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13 点至 15 点在北京市
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受托管理
人委派代表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
债券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通讯(邮寄或传真)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13 点至 15 点在大
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讯投票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8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止,将表决票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方式
送至公司,以公司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 3 人,代
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7,000 万元(70 万张)。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计 0 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0。


    (2)经本所律师验证,在通讯投票时间内通过通讯投票进行表决的持有人
及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7,000 万元(70 万张)。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为西南证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列入债券持有人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通
讯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议案 1 获通过,议案 2 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16 高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罗会远:
                                        王   静: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