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大唐电
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 点 30 分在大唐电信集
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9,967,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 39,967,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
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罗会远:
王 静: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