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或“发行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高鸿股份拟向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主承销商”)。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1165 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64,000,000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25,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科研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投资者。 除电信科研院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 华融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以及发行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作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2021 年 5 月 12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通过询价确定,为 4.96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高鸿股份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即不低于 4.96 元/股,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其 核准,亦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2,016,129股,发行数量在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的范围之内,并且不超过《关于核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5号)中规定的 不超过26,400万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科研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 除电信科研院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 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以其管理的2个以上投资账户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 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 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另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名称为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具体为:张锦云、童萍、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建深、罗欢笑、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玉、高晶晶、雷刚、许冬梅、朱宝林及电信科 研院,其中电信科研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 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未超过35 名,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 于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49,999,999.84元,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募 集资金上限125,00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高鸿股份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高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9 月 3 日,中国信科出具《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予以批复。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唐高鸿数据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5 号),本次 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询价对象及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高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 2021 年 4 月 27 日报送的投资者名单,共向 66 家机构及个人以邮件或寄送的方式送达了认购 邀请文件。其中,发行人剔除关联关系后的前 20 名股东(无法取得联系的顺延)、 基金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公司 5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1 家。本次 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本次非公开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2021 年 4 月 27 日)至申购日(2021 年 5 月 14 日)9:00 期间内,收到 7 家机构及 12 名个人表达的 19 份认购意向。 主承销商将上述投资者纳入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并及时向其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 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上述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 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 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1 年 5 月 14 日 9:00-12:00 为集中接收报价 时间,截止 2021 年 5 月 14 日 12:00,本次发行共有 12 名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 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以现场送到或传真方式发送至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处。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 购报价文件外,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还需在 2021 年 5 月 14 日 12:00 之前将认购保证金人民币 7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及时、足额汇至 华融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经过发行人和华融证券对专用缴款账 4 户核查,截止到 2021 年 5 月 14 日 12:00,12 名询价对象的保证金及时足额到账 且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为有效申购。 本次发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类别 申购金额(万元) (元/股) 1 张锦云 其他投资者 4.96 20,000.00 2 童萍 其他投资者 4.96 10,000.00 3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其他投资者 4.96 9,000.00 4 郑建深 其他投资者 4.97 20,000.00 5 罗欢笑 其他投资者 4.96 10,000.00 5.77 6,300.00 6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者 5.57 6,400.00 5.37 6,500.00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4.96 3,500.00 8 刘世玉 其他投资者 4.96 4,000.00 9 高晶晶 其他投资者 4.96 3,700.00 10 雷刚 其他投资者 4.96 3,700.00 11 许冬梅 其他投资者 4.96 14,500.00 12 朱宝林 其他投资者 4.96 4,00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 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 4.96 元/股。电信科研院承诺以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认购合计不少 于 16,000 万元(含 16,000 万元),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及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对应 的认购总股数为 252,016,129 股,募集资金总额 1,249,999,999.84 元(含发行费用), 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13 名。 本次发行,电信科研院未参与市场竞价过程,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即 4.96 元/股,认购股数 32,459,683.00 股,获配金额 161,000,027.68 元。符合发行人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序 获配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 5 号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 18 个月 1 32,459,683 161,000,027.68 公司 2 张锦云 40,322,580 199,999,996.80 6 个月 3 童萍 20,161,290 99,999,998.40 6 个月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 6 个月 4 18,145,161 89,999,998.56 限合伙) 5 郑建深 40,322,580 199,999,996.80 6 个月 6 罗欢笑 20,161,290 99,999,998.40 6 个月 7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13,104,838 64,999,996.48 6 个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6 个月 8 7,056,451 34,999,996.96 司 9 刘世玉 8,064,516 39,999,999.36 6 个月 10 高晶晶 7,459,677 36,999,997.92 6 个月 11 雷刚 7,459,677 36,999,997.92 6 个月 12 许冬梅 29,233,870 144,999,995.20 6 个月 13 朱宝林 8,064,516 39,999,999.36 6 个月 合计 252,016,129 1,249,999,999.84 - 电信科研院已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与发行人签署《大唐高鸿数据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于发行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除电信科研院以外 12 名发行对象符合高鸿股份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 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已与其分别签订《认购协议》。 (四)发行对象合规性核查情况 (1)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对经过竞价并最 终获配的张锦云、童萍、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建深、罗欢笑、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玉、高晶晶、雷刚、 许冬梅及朱宝林进行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同时,以上投资者均做出以下承诺:“本次申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 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 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认为,除控股股东电信科研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不包括 发行人的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 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张锦云、童萍、宁波宁聚资 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建深、罗欢笑、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玉、高晶晶、雷刚、许冬梅、朱宝林及电信科研院。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共同核查,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及备案情况如 下: 序 是否提交私募备 获配发行对象 认购产品 号 案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1 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已备案 伙)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张锦云、童萍、郑建深、罗欢笑、刘世玉、高晶晶、 雷刚、许冬梅及朱宝林为自然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在《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7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信科研院以自有资 金认购,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 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投资者提 交的申报材料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获配发行对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的情况。 (3)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以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的 12 名发行对象均已按 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且符合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经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均与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12 名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4)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或退出合伙 参与本次询价的 12 名投资者均做出以下承诺:“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 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综上,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参与询价 的投资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获配投资者承诺其在锁 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除电信科研院外,获配对象与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8 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未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获配对象均符合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 的备案的情况。 获配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的投资者认定条件,可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获配投资者承诺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 退出合伙。 (五)缴款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公司及主承销商向 13 名获配发行对象发出了《大唐高 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在规定 的时间 2021 年 5 月 19 日 16:00 前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1】 010556-1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4:00 时止,华融证券指定的 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 计 43 笔(13 户缴款人),金额总计为 1,249,999,999.84 元。 2021 年 5 月 20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尚需支付的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内。 2021 年 5 月 2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 告》(中审亚太验字【2021】010556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 9 高 鸿 股 份实 际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252,016,129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249,999,999.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897,160.98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1,241,102,838.8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016,129.00 元、资 本溢价人民币 989,086,709.86 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 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4 月 13 日,高鸿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大唐高鸿数 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5 号),核 准本次发行。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息披 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 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大 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10 (三)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获配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 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私募基金的备案的情况。 (五)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的获配投资者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可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 (六)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金印 曾畅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