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31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大唐高鸿
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具的《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独立董
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
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出具的《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
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
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截至2021年06月30日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就相关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为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保证了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
展,日常经营资金顺畅,积累了公司信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梁文永 张天西 李克强 孙闯 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