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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鸿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4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3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368,950,3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32%。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股份 360,405,4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613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544,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5%。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1.00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1 人)

1.01    选举马卫国先生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154,042,794       否

1.02    选举杨璟先生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207,779,178       是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1.00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1 人)

1.01    选举马卫国先生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4,981,543      否

1.02    选举杨璟先生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207,779,178         是


       本议案采用差额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即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