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04 月 25 日(星期一)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04 月 25 日(星期
一)上午 9:15 至 2022 年 04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04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2 人,代表股份 176,964,3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票 15.5228%。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65,200,6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1,763,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9%。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意见
议案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
议案名称
号 占有效表决权 占有效表决权 占有效表决权 果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1.00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56,949,957 95.3374% 7,675,820 4.6626% 0 0 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56,064,957 94.7998% 8,560,820 5.2002% 0 0 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
156,064,957 94.7998% 8,560,820 5.2002% 0 0 通过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69,071,066 95.5396% 7,175,820 4.0550% 717,500 0.4054% 通过
议案 1.00、2.00、4.00 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序 表决结
议案名称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号 果
股份数量(股)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股份数量(股)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股份数量(股)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的比例 份的比例 份的比例
1.00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087,945 51.3072% 7,675,820 48.6928% 0 0 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202,945 45.6930% 8,560,820 54.3070% 0 0 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
7,202,945 45.6930% 8,560,820 54.3070% 0 0 通过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9,851,985 71.5508% 7,175,820 25.8632% 717,500 2.5860%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