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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机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30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6月29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并规范、高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第一条   规章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
第二条
         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第三条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四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其附件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
         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
         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
         权的范围内决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
         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
         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授权的
         内容应明确、具体。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及效率,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现将其在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职
         权有限授予董事会行使:
             (一)投资方面:
第五条
             1、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当年资本
         开支数额做出部分调整,但所调整的资本开支额不得超过当年资本
         开支总额的 15%。
             2、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如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由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3、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包括
债券、期货、股票和高科技产业(包括以股权方式)等高风险资产
进行投资的,属于风险投资。其中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1%,由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须计算以下 5 个测试指标:
(1)总资产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成
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交易净利润(亏损)比率:以交易
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4)相关营业收入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5)标的净利润(亏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不小于 5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
事会对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50%的项目进行审批。
    2、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
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须就涉及的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
额计算本条第(二)项资产处置方面之 1 中的 5 个测试指标。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大于 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
对上述 5 个比率均不大于 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
议,其中,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法律法规、上市地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
         外担保。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
         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公司
         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
         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于本规
         则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将审批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该等授权应由董事会在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第六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第七条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
         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第九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第十条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第十四条
           司承担。
                        第三节   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第十五条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第十六条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前款所称公告,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
           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股
           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第十八条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第十九条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三条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第二十四条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
                 (六)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第二十五条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第二十六条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第二十七条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第二十八条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在知晓与会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及股东发言登记的情况后,会议
             主席应按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
第二十九条   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由。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人数及出席股份数。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第三十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第三十一条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作出解释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三十五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第三十六条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第三十七条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第三十八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产生和罢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支付方法事宜;
第三十九条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
             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以及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第四十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第四十一条   者的表决予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公
             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
             有关规定办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四十二条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第四十三条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
             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          (二)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
             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二)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第四十五条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第四十六条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第四十七条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一名监事和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第四十九条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第五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五十一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负责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议记录
             本中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第五十二条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第五十三条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
             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第五十四条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第五十五条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第五十六条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节   休会和散会
                 若无任何特殊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
             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十七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
             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
             暂时休会。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
             东大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会议决议形成后,出席董事需履行会议决议和发言签字手续,
第五十九条
             主持人宣布散会,出席会议人员方可离开会场。
                             第七节 其他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议事规则:
第六十条         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的情况不一致;
                 3、公司决定修改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第六十二条   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