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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机械:公司章程修订案2022-11-19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资

委对央企授信担保业务规定,为便于下属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同时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对公司章程中的担保业务条款进行修订,并增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另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注册资本增加,对注册资本和股

份总数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7,604,99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元。                                      币 941,003,689.00 元。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7,604,997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    941,003,689 股,公司的股本结
        股。                                      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第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章的规定审议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
    章及上市地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   下设发展战略、提名、审计、
    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   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
    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计委员会负责   业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
    推进和指导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各专   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   会决策参考。发展战略委员会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负责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研究,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把关,审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计委员会负责推进和指导公司
    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法治建设、合规管理,薪酬与
        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   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
    听取党委的意见。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
4                                            核事项。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按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细则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 专业人
                                             士。
                                                 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
    下规定:                                 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为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也不得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控股   供担保。
    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母公司净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资产的 40%。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控
    (五)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超过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五)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规      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规则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事项。
    见。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规规
                                                则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提供担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      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公司单项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经审计净资产总值 10%(按合并会计报表计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算)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计净资产总值 10%(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
    的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作出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意对外担保或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担保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10%;
    分分析,并在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有关
                                        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
                                        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
                                        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
                                        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修

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最终以企业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