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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装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8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关联交易、董事和副经理辞职、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及任职资
格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导致,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因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董事和副经理辞职的核查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刘振彪先生和副经理李顺栋
先生辞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刘振彪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委员职务,
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刘振彪先生辞职后在公司担任首席专家职务。
刘振彪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
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司的生产经营。
    李顺栋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副经理职务,原因与实际情况
一致。李顺栋先生辞去公司副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子公司唐山盾
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
常运转和生产经营。
    三、关于公司董事提名方式及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董事候选人的资料、提名人
的提名方式及董事的任职资格,认为: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
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有能力履行职责。
    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 熊、岳殿民、王玉敏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