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3-17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正案
(需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 年 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唐山冀东装备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二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条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1998 年 4 月 10 日经河北省 公司 1998 年 4 月 10 日经河
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 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
室冀股办[1998]13 号文件批准, 办公室冀股办[1998]13 号文件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1998 年 6 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月 16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1998 年 6 月 16 日在河北省市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20070071264XQ。 9113020070071264XQ。
2 第三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经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经
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股,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五
购,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在在深 千万股,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认购,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五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 公司住所:唐山曹妃甸区装
条 妃甸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备制造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3200 邮政编码:063200
4 第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五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其他公司合并;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司债券;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5 第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十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十七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7 第三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第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十 一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他情形的除外。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第三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十九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条 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五)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任。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五)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0 第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十 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项; 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1 第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十 三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
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第四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
十 四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条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的事项: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一)购买资产;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二)出售资产;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托贷款等);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子公司担保等);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产和业务;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等);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交易。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达到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会审议: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额超过 500 万元;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 者为准;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一)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元;
时发生上述除对外投资(含委托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等)、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各项中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收入视为上述 1 和 2 款所述交易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 7.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时发生上述除对外投资(含委托
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各项中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
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年。 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的交易,若董事会或证券监管机 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构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 收入视为上述 1 和 2 款所述交易
计或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四)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三)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
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计 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算范围。 年。
(五)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的交易,若董事会或证券监管机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 构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
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 计或评估。
定。 (四)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六)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条的规定。 的,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进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算范围。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七)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上通过。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算范围。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五)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
计计算范围。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
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
定。
(六)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
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七)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13 第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十 六 点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 点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
条 限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召开 限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召开
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席。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14 第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十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意见。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监事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股东的同意。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股东的同意。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行召集和主持。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 第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十 一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条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16 第五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十 二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条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7 第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十 七 内容: 内容:
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名,电话号码;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理由。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理由。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2.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束当日下午三点。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得变更。
18 第七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十 七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19 第七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十 九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百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20 第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十条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21 第八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十 二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条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2 第八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十 三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条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3 第八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十 四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法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制。 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积表决票数。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2.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1.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 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
法 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
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
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积表决票数。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2.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
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
下: 董事候选人。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 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拟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 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投票方式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 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董事候选人。 事或监事人数。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拟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为放弃该项表决。
4.投票方式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 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
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为弃权。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
事或监事人数。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5.董事的当选原则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
为放弃该项表决。 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程》的规定。
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
为弃权。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之一。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
5.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程》的规定。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之一。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行选举。
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 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行选举。 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 6. 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
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当选原则参照董事的当选原则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执行。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6. 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
当选原则参照董事的当选原则
执行。
24 第八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十九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25 第九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十九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条 事: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6 第一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百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八条 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27 第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百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十一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条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捐赠等事项;
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构的设置;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奖惩事项;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惩事项;
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理制度;
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方案;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 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事务所;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
职权。 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职权。
员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等相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员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等相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委员会的运作。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28 第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百 一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 五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条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董事会可以决定未达到公 准。
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对外担保。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董事会可以决定达到下列 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
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董事会可以决定达到下列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
作为计算数据; 百分之五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
上但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过一千万元;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者为准;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百万元;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十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但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一千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绝对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董事会可以决定额度为最 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绝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0%以内的对内投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
董事会可以决定额度为最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未
0.5%以上且金额在 300 万元以 达到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上的关联交易,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一百万元。
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上且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报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决定额度为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五—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对
内投资。
董事会可以决定额度为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以上且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29 第一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百二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信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信
十一 函、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
条 三天。 知时限为:三天。
30 第一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百三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百 三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十 一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条 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32 第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百 三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 九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条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第 一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百 四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十 五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条
34 第 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百 五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十 六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条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35 第 一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百 六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十 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条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36 第 一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百 七 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等 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十 三 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条
37 第二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百条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北省唐山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唐山市行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次修改将原《公司章程》正文内阿拉伯数字统一修改为汉字数字。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