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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2-11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事项
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向冀东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补充流动资
金,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
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借款是公司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借款,借款期限自办理借款之日起一
年,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贷款市场报价,无抵
押、无担保。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借款符合公司 2023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就该议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已获得同意。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拟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 2023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
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岳殿民、王玉敏、傅万堂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