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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鑫农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0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指引文件的规定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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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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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可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为以上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此类联系渠道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的,
该平台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一),并
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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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妥善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充分关
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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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公司各职
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
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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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指引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积极组织以上人员参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电子或纸质形式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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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要求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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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
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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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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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同行业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
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
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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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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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0860                                      证券简称:顺鑫农业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
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可作为附件)




                               第 12 页 共 13 页
附件二:承诺书

                               承   诺   书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
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
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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