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 07-12),CTF Finance Centre,No 6 Zhujiang East Road,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 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2 页 共 11 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5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海印中心 29 楼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2、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为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下 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第 3 页 共 11 页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合计 1,168,745,24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947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和股东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168,512,6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93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 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32,5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0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4,040,799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0.1796%。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3,808,211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1693%;通过网络投票8人,代表股份232,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第 4 页 共 11 页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邵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邵建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陈文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潘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李峻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朱为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慕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李少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宋葆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7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第1、2、3、4、5、6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第 5 页 共 11 页 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且第1、2、3项需采用累积投票提案的方式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 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邵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90%。 1.02 选举邵建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 第 6 页 共 11 页 1.03 选举陈文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 1.04 选举潘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李峻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 2.02 选举朱为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90%。 第 7 页 共 11 页 2.03 选举慕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68,59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李少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168,5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90%。 3.02 选举宋葆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168,5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01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90%。 4、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168,512,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08,21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40%;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 第 8 页 共 11 页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0%;弃权0股。 5、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168,512,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08,21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40%;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0%;弃权0股。 6、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168,512,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08,21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40%;反对232,58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0%;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68,589,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1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5,139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78%;反对155,6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2%;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上述七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9 页 共 11 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第 10 页 共 11 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戎魏魏 经办律师: 陈小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