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8-69号 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 年 10 月 0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7,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8%;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 1 位。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海印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自然人出资人以其持有的部 分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自然人出资人持有的非流 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海印股份第 一大股东海印集团,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0.2 股股票的对价水平向 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海印集团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总额为 1,100,537 股;除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非 1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流通股自然人出资人,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1.8 股股票的对价水平 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该类非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总额 为 9,904,829 股、按各自持股数量等比例计算送股数量。经合并计算, 海印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自然人出资人将向公司流通股股 东送出 11,005,366 股改革对价股份,即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2 股股票。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 年 7 月 4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限售股份持 承诺及追加承诺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号 有人名称 的履行情况 前述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股改方案实施日 中的承诺为法定承诺:自改革方 为 2006 年 7 月 4 日,梁广 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 暖股东持有股份未达到公 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1 梁广暖 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改方 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案实施后 12 个月内未发 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生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梁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广暖股东履行了相关承 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 诺。 分之十。注 1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股份于股权分置改革时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 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7,065 股。 2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0 月 08 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7,065 股,占总股 本的 0.0048%。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冻结的股 限售股份 持有限售股 流通股数占 序号 市流通股 份数量 持有人名称 份数(股) 公司总股本 数(股) (股) 的比例(%) 1 梁广暖 107,065 107,065 0.0048 0 合 计 107,065 107,065 0.0048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数 比例 数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一般法人 130,427,813 5.80% 130,427,813 5.80% 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 107,065 0.00% -107,065 0 0.00% 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 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99,224,625 4.41% 99,224,625 4.41% 9.机构投资者配 售股份 3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合计 229,759,503 10.21% -107,065 229,652,438 10.21% 二、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020,120,448 89.79% 107,065 2,020,227,513 89.79% 2.境内上市的外 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 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 2,020,120,448 89.79% 107,065 2,020,227,513 89.79% 通股合计 三、股份总数 2,249,879,951 100.00% 2,249,879,951 100.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日持有 本次解限前已解 本次解限前未解 股份 序 股份情况 限股份情况 限股份情况 限售股份 数量 占总股 占总股 占总股 号 持有人名称 数量 数量 变化 本比例 本比例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沿革 (%) (%) (%) 1 梁广暖 0 0 0 0 107,065 0.0048 详见 合计 0 0 0 0 107,065 0.0048 注2 注 2: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1、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首次限售股份过户、代垫对价偿还事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作 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7 号]》 (以下简称“《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72 家发起人(注: 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 23,956,229 股份为无效登记。 二、确认上述第一项 23,956,229 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广东海印公司(注: 4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指海印股份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代垫的股改对价 6,921,577 股后,剩余的 17,034,652 股份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 的 2836 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 2836 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 股份)的股东。”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书,茂 名中院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 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广 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1 号》(以下 简称“《裁定书》”),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一、现登记在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注:指海印股份)72 家发起人(注: 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法人股 23,956,229 股中的 6,921,577 股 过户给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归还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 付的股改对价。二、扣除上述应偿还得对价后,上述 72 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股 份 17,034,652 股,其中的 16,002,499 股过户至艾少林等 2544 名实际出资人名下。 三、执行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后,72 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 1,032,153 股为艾芸等 292 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因上述 292 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 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根据上述茂名中院作出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 过户及股改代垫对价偿还事项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情况的公 告》、2007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72 家 法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 2、 公司股改限售股份首次解除限售事项 (1)首次解除限售情况 2007 年 7 月 9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 司部分股改限售股份实现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5 日披露 5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72 家法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 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2)关于茂名报社工会所持限售股份的说明 根据茂名中院裁定,经代垫股份偿还及相关股份确权过户后,茂名报社工会 所持限售股份 1,032,153 股已确权为艾芸等 292 名实际出资人所有,但由于上述 出资人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所以未能执行过户手续,上述股份暂时登记在茂名 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当前鉴于茂名报社工会仅为 1,032,153 股限售股 份代持人,并不具备海印股份实际股东身份,为充分保护艾芸等 292 名实际出资 人利益,上述股份本次不能解除限售。 据此,2007 年 7 月茂名报社工会就代持股份事项声明及承诺如下: ①本单位所代为持有的上述股份并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是属于艾芸等 292 名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所有。为保护上述 292 名股东 的利益,本单位申请并要求对上述股份予以限制出售,限售期间,本单位不得也 不会出售或转让上述托管的股份。 ②除受该 292 名实际股东的委托并要求办理过户至其名下情况外,本单位不 会自行申请解售所托管股份; ③本单位不会也不得在上述托管的股份设定任何担保物权而向任何第三人 提供担保; ④在代管期间,本单位不得也不会处置(包括转让、出售或任何形式的处分 行为)上述所托管股份; ⑤在代管期间,本单位不会从事任何其他有损所托管的股份实际持有人与所 托管股份有关的权益活动。 ⑥本承诺书的限售期截至上述全部股份依法过户至上述 292 名实际股东或 其合法继承人名下时止。 3、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第二次限售股份过户事项 茂名中院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2 号》(以下简称“《40-2 号裁定书》”),具体 裁定内容如下:“一、现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 292 名股东的 1,032,153 股中,对其 中的 701,528 股过户至艾芸等 198 名实际出资人名下;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 6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后,对车鹏辉等 94 名股东持有的 330,625 股继续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 其代为托管”。 根据以上茂名中院作出的《40-2 裁定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72 家法 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相关 内容。 4、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第三次限售股份过户事项 茂名中院于 2009 年 8 月 5 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3 号》(以下简称“《40-3 号裁定书》”),具体 裁定内容如下:“一、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 94 名股东的 330,625 股(07、08 年转 增股后为 595,124 股)中,对其中的 215,347 股(转增后)过户至邓世好等 36 名实际出资人名下。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对陈华琼等 58 名股东持有的 379,777 股(转增后)继续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根据以上茂名中院作出的《40-3 号裁定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提示性公告》相关内容。 5、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第四次限售股份过户事项 茂名中院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4 号》(以下简称“《40-4 号裁定书》”),具体 裁定内容如下:“一、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 58 名股东的 379,777 股中,对其中的 52,923 股(转增后)过户至陈睿等 16 名股东名下(其中有 2 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1 名实际出资人股份)。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对陈华琼等 43 名实际出 资人持有的 326,854 股(转增后)继续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根据上述茂名中院作出的《40-4 裁定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提示性公告》相关内容。 7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6、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第五次限售股份过户事项 茂名中院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5 号》(以下简称“40-5 号裁定书”),具体裁定 内容如下:“一、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 43 名股东的 1,242,045 股中,对其中的 21,417 股过户至吴汉林、20,075 过户至尤文军股东名下,共过户 41,492 股。股东代码 0899043444,证券代码:000861,简称:海印股份。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 对陈华琼等 41 名实际出资人持有的 1,200,553 股(转增后)继续登记在茂名报社 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根据上述茂名中院作出的《40-5 裁定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事宜。据此,以上 2 名实 际出资人所持 41,492 股限售股份已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公告》相关内容。 7、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第六次限售股份过户事项 茂名中院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6 号》(以下简称“40-6 号裁定书”),具体裁定 内容如下:“一、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 41 名股东的 1,200,553 股中,对其中的 107,065 股过户至梁广暖,共过户 107,065 股。股东代码 0899043444,证券代码: 000861,简称:海印股份。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对陈华琼等 40 名实际 出资人持有的 1,093,488 股(转增后)继续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 托管”。 根据上述茂名中院作出的《40-6 裁定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事宜。据此,以上实际出 资人所持 107,065 股限售股份已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上市流通申请。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 该次解限涉及的 该次解限的股份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 序号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股东数量 总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2007 年 07 月 05 日 2545 名 21,565,224 19.38 8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2 2007 年 12 月 24 日 198 名 701,528 0.63 3 2009 年 09 月 15 日 36 名 215,347 0.044 4 2012 年 05 月 18 日 1 名(海印集团) 50,737,764 10.31 5 2013 年 06 月 28 日 16 名 52,923 0.0108 6 2014 年 11 月 26 日 1 名海印集团 437,896,304 36.98 7 2015 年 06 月 05 日 6名 141,440,000 11.94 8 2015 年 11 月 26 日 2名 41,492 0.0018 9 2017 年 06 月 07 日 1 名海印集团 110,808,908 4.9251 10 2018 年 08 月 03 日 1 名海印集团 148,000,000 6.5781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海印股份申请解除限售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海印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本着 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二)相关股东未自行通过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而出售其持有的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三)海印股份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不适用。 9 / 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 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