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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划或股权激励;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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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 属 于 第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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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
大会报告工作;                    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式的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设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事项;
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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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所;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事项;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制度;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职权。                            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                              ……
               3、利润分配条件                   3、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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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以现金为
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 关比例计算。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红 比 例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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