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2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 月修订,经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
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
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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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
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
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
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
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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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之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
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方式为提前三天以
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
若遇紧急事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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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各位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
会日期的前 2 个工作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是否参加
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
的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或送达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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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
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与会议其它
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
列入议程。议程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
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
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
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
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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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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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
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
兼并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做出
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
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
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
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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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
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
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规定应当列席董事会人员以外的列
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
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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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如独立董事实施上述特别职权时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当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四)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会议作出的决定上明确签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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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及本人姓名。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在决定上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决定上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权谋取私
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及记录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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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
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
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
佳利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
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
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
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
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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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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