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
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75 元/股(含)。
回购资金中,公司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余资金来源于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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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资金,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
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
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
场形象的维护,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必
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
方案。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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