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2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4月修订,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在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配合履行保荐机构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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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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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
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十)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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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
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
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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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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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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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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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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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履行
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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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
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
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
“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
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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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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