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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天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的公告2020-10-2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0-80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天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合同已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规政策、市场环境
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
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 10 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
天新”)与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市城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城壹房地产”)就海印天新中标天河新天地部分商铺出租项目
事项签订《成交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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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78 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标内容,确立双方租赁关系,海印天新与城壹房
地产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签署《天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
  (二)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
参与投标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印天新在董事会决
策权限范围内参与天河新天地部分商铺出租项目的投标。
    2、本次合同的总金额为 293,169,460.70 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注:公司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
3,713,932,458.11 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城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涛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17 号自编 22 号楼 5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04400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7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5 月 16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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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资产管
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房地产估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
划服务;代办按揭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
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歌舞厅娱乐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股东情况:由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控股,实
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与广州市城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广州市城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广州海印天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商铺位置、面积、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天河新天地负一层B103、
B106-B116、B119-B123、B129-B139、B148-B162、B176-B196;一
层L101C、L102-L104、L107-L109、L115-L122、L132-L139、L142-L148;
二层L201-L218、L221-L239、L240B;三层L301-L332、L334-L340
号商铺按现状出租给乙方,该商铺计租面积为10120.25平方米。(以
下称“商铺”)无论该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存在差异,双方均同
意按此面积计租。
    1.2 乙方承租商铺的用途为:商业 (百货零售、品牌餐饮、超市、
娱乐体验、教育培训等)
    1.3 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部分进行转租,若乙方提出需求,甲方
应当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租赁备案手续,确保该商场和承租商铺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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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装修期
    2.1 租赁期限自商铺交付之日起连续计 133 个月,即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31 年 11 月 30 日止。
    2.2 商铺交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1 日,若甲方出租计划调整需要
调整该商铺交付日的,应当与乙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
乙方承诺在商铺交付日配合办理交接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于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日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该商铺仍将被视为已
于交付日合格地交付予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自交付日起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
(如有)。
    2.3 装修期:8个月,装修期分三期执行,第一期为租赁期首年
的3个月,即从 2021年1月1日起至 2021年3月31日止。第二期为租赁
期次年的3个月,即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第三期
为租赁期第三年的2个月,即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装修期内,乙方免交月租金,但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综合管理费及
水电费。
    如果乙方实际交足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的租赁期不足36个月的,装
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免租条件取消,乙方应向甲方按第一年
(租赁年)基本租金的标准赔偿全部装修期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缴交方式
    3.1 租金计算方式(以计租面积计算):
    首年每月租金(含税)人民币为1,538,278元;其中,每月增值税
税额人民币为127,013.78元,每月租金(不含税)人民币为1,411,264.22
元。税额按国家法定税率计算和调整,但含增值税的月租金总额不变。
每一租赁年均按约定方式进行租金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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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租金按月计算,乙方在每月的第10日前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按
甲方指定账号缴交当月租金给甲方。
    3.3 综合管理费
    3.3.1 双方同意综合管理费按商铺计租面积计算,每月56元/m2,
即综合管理费每月金额为人民币566,734元,其中装修期内每月综合
管理费为36元/m2,即装修期内综合管理费每月金额为人民币364,329
元。其中,每月增值税税额人民币为32,079.28元,每月管理费(不含
税)人民币为534,654.72元。税额按国家法定税率计算和调整,但含
增值税的月管理费总额不变。
   3.3.2 综合管理费按月计算,乙方在每月的第 10 日前到甲方指定
地点或按甲方指定账号缴交当月综合管理费给甲方。
   3.3.3 综合管理费会于租赁期内根据商场管理、维修及提供服务
等成本开支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
第一年首月租金标准计算三个月的租金总额,即人民币4,614,834元的
租金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年应交的三个月的
综合管理费总额,即人民币1,700,202元的综合管理费保证金,以保证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
    银行保函的开具:乙方应提交的租金保证金的银行履约保函应当
由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银行开具,并通过一次性开具或及时续期的
方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全部租赁期满后四个月,否则视为乙
方未提交银行保函。乙方须确保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逾期未续期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基数,按0.5‰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支付乙方
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的租金。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合同规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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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乙方必须在七天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
铺。
       综合管理费保证金的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
方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以上综合管理费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统
称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6,315,036元。
    4.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交第一个月租金
计人民币1,538,278元,第一个月综合管理费人民币566,734元。
    4.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付租金),
甲方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抵扣乙方欠缴租金、综合管理费等。甲方
按本合同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所持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少于约定的
款额时,乙方须在七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4 在乙方忠实全面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付清
所有费用前提下,于乙方妥善交还所租商铺、办结相关合同租赁备案
注销手续等相关工作、及甲方确定乙方对其不再构成任何可能的经济
责任后三十天内,乙方凭相关的收据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其
余额(不计息)。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重新命名该商城和任何时候改变、替换原有名称的权
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违反合同或导致合同
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5.2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期内对乙方进行
统一管理,监督乙方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守法经营,对商场实施综合
管理为乙方提供服务。
    5.3 甲方制定天河新天地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
或不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的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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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非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过失,或因甲方无法控制事故,
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5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一次消防、环保及
工程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文件的原件及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乙方办理与乙方承租租赁物业经营有关的国家和地方的审批手续
和证照,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5.6 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在合同条款外要求提高租
金。在甲方具有经营管理权的租赁物业的委托经营到期后,甲方与产
权方延续经营管理权利而承受的价格波动不对本合同造成任何影响。
    5.7 乙方违约而甲方仍然接纳其租金、物管费、水电费,不能视
为甲方对乙方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甲方只会以正式书面盖章形式放
弃本合同任何权利。甲方接受不足额的租金或其它款项时,也不被视
为甲方同意乙方少缴合同约定款额。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承租商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
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
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6.2 乙方须按时缴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
综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缴之费用。
    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以之
作为抵押。
    (2) 将所租商铺的全部转租给第三者。
    6.4 乙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而导致
甲方遭受损失、被罚款或造成甲方的其它开支,在甲方发出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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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十四天内,乙方应如数补偿予甲方。
    6.5 租赁期内,乙方应付之租金及综合管理费将不会因乙方或其
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所租商铺而减收或免收。
    6.6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对外租赁需求,经甲方同意后对租赁物业
重新进行空间布局。但乙方确保改造不违反政府规划、消防条例及其
他相关法规且不改变商场柱体结构及不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6.7 甲方违约而乙方仍然向其支付租金、物管费、水电费或接受
甲方支付的款项的,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乙方
只会以正式书面盖章形式放弃本合同任何权利。
    第七条 违约及合同的终止
    7.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交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每日须按应
付费用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四天,甲方有权按照
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采取停止向乙方供电、供水、供冷、供气等强制
措施;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要求
兑付银行保函,乙方还须付清所拖欠的款额及违约金,并无条件把租
赁商铺连同原附属物交回甲方。乙方对商铺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设施
等,不作为抵销所拖欠租金等费用的依据,视为无主物,由甲方自行
处置。
    7.2 租赁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
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结清合同终止
前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如有)等费用,并乙方负
责将租赁物业妥善交还甲方。
    7.3 租赁期内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而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
乙方应结清合同解除前应付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所有履
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及要求兑付银行保函。
    7.4 乙方因违反合同内有关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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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停止所租商铺的配套设备设施服务,
停止该商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等的供应,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无
需因此而向乙方作任何赔偿。乙方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
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乙方违约事项及所扣除
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当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数额时,乙方
必须在七天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所收款
项不予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
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并有索赔的权利。
    7.5 租赁期内,如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本合同无
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
约金之外,对于违约金与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
责任。若违约方是甲方,甲方除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向乙方
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但未发生的租金等费用;若违约方是
乙方,乙方除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并有权追究乙方欠款。
    7.6 租赁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6.1 第 1-3 个租赁年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
目的或者乙方亏损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及银行保函金额时,乙方有权
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结清合同终止并将物
业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甲方前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如
有)等费用,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兑付银行保函。
    7.6.2 自第 4 个租赁年起至租期届满之日,在乙方忠实全面履行
本合同前提下,有权以任何理由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
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结清合同终止并将物业按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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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还甲方前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如有)等费用,
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但未发生的租金等费用。
    7.7 在本合同期内,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合同三个
月租金和三个月综合管理费的合计金额为上限,即无论出现何种情形,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等违约责任款的上限为合同三
个月租金和三个月综合管理费的合计金额。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转让所租商铺
    租赁期间,所租商铺的产权发生转变者,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
知乙方,则所租商铺产权受让方即按产权持有生效日期取代本合同甲
方,并享有甲方的权利及承担甲方的责任义务。
    8.2 变更承租人
    租赁期内,乙方可将本合同(包括附件)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乙方的其他有能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全资子或关联公司,该等
转让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同意就新的主体履行本合同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各方应签署三方协议及相关文件进行明确,甲方对该关联
公司证照办理及接手经营管理所需的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向甲
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无需退回,直接转为新承租主体在本合同项
下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应换开新的合法票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海印天新承租天河新天地部分商铺,有利于丰富公司商业物业资
源,做大做强公司商业物业运营与管理服务的主营业态,持续为租赁
物业提供商业运营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未来可通过出租该物业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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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租赁收入,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绩产
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海印天新与城壹房地产签署的《天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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