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8-3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 2 0 2 1 年 8 月 27 日 经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八 次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保障管理层依
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管理层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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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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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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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
协议及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
项;对下属企业担保事项;对公司法人财产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
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总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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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决定后实行。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
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
情况,研究并商议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公司重大事项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
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
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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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问题,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
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准备
和递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天之内召集临时总
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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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各成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原则上总经理每季度末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实
施情况及投资、财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应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要
求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批制度:
超出总经理职权的事项,需要解决处理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研究决定。
(一)报送董事会审定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形成
经理层的书面报告连同需审定事项的材料一并报董事会。
(二)经理层的书面报告应载明需审定的事项、经理层的研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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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由总经理签名。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就重大事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修改后再上报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任何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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