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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8-3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 2 0 2 1 年 8 月 27 日 经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八 次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保障管理层依

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管理层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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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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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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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

协议及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

项;对下属企业担保事项;对公司法人财产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

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总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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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决定后实行。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

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

情况,研究并商议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公司重大事项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

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

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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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问题,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

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准备

和递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天之内召集临时总

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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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各成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原则上总经理每季度末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实

施情况及投资、财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应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要

求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批制度:

    超出总经理职权的事项,需要解决处理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研究决定。

    (一)报送董事会审定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形成

经理层的书面报告连同需审定事项的材料一并报董事会。

    (二)经理层的书面报告应载明需审定的事项、经理层的研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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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由总经理签名。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就重大事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修改后再上报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任何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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