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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关于成立控股子公司暨签署项目合同的公告2022-03-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2)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控股子公司暨签署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点风险提示:

    1、合同履约的风险: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
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
能存在因政府部门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
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控股子公司设立概况
    为进一步实施新能源战略转型规划,推动新能源项目具体落地,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印股份”)全
资子公司广州海印蔚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蔚蓝”)
与广东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阳新能源”)共同出资成
立广州海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海恒新能源”)。
    本次投资设立海恒新能源注册资本金为 100 万元,根据《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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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海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时间:2022 年 3 月 8 日
    4、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5、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 3001 房自编 03 室(仅限
办公)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营业范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股权结构:海印蔚蓝持有 60%股权,恒阳新能源持有 40%股
权。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时间:2016 年 9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廖志颖
    5、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 98 号 301 室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营业范围:光伏电站、蓄能电站、充电桩的投资、建设、运
行维护、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业和民用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
保服务;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应用、咨询;批发:新能源相关设备和
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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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股权结构:深圳市恒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恒阳新能源持有电力总承包三级施工资质和承装修试五级施工
资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防水组件发明专利。恒阳新能源
已有多个屋顶电站投资业绩和丰富运维经验及专业运营团队,目前已
投建 13 个光伏项目。恒阳新能源通过参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
公司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大型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施
工管理经验,光伏电站项目实施施工管理优势明显。在项目筹资落地
能力方面,与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成战略合
作,在中国电建集团有良好资源,可在大型项目 EPC 上给予垫资支
持。
    恒阳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


    四、合同签署概况
    为推动新能源项目具体落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恒新能源与公司
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盈置业”)于
2022 年 3 月 9 日签署《广州市骏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海
恒新能源将在骏盈置业屋顶建设骏盈现代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双方分配由本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海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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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的名称、地址、范围、内容、目的、期限
    1.1 项目名称: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
    1.3 项目范围: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广百骏盈现代
物流园顶层可利用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屋顶及场地预计约有 14 万平
方米,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房屋为钢架结构。甲方保证提供予乙方
安装光伏设备屋面的房屋以及乙方搭建建筑物和放置节能项目有关
设备的地面均合法属于甲方所有,未对外出租,不存在行政、司法查
封等情形,但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可以进行对外抵押或出租,对此,乙
方无异议。
    1.4 项目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 1.3 范围的屋顶,乙方提供
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提供节能减排服务,
项目系统工程包含但不限定于:
    1.4.1 光伏组件
    1.4.2 光伏支架
    1.4.3 供电网络附属工程
    1.4.4 供电设施
    1.4.5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设计要求的必要
设备设施
    1.5 项目目的
    1.5.1 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1.5.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5.3 通过本项目实施获得节能收益,为甲、乙双方带来经济效
益。
    1.6.合同期限: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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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至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甲方付
清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止。
    1.6.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项目施工的必要
条件之日起,至项目申请供电局验收之日止,计划约为 4 个月。
    1.6.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
正式并网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
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
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 25 年。
    1.6.4 项 目 执 行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光 伏 设 计 规 范
( GB50797-2012 ) 、 施 工 规 范 ( GB 50794-2012 ) 、 验 收 规 范
(GB/T50796-2012),工程验收满足相关标准及消防的相关规定。
    2.投资与收益
    2.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约 14MW,一期 11 MW、
二期 3 MW(项目最终装机容量以乙方得到供电局审批的实际并网发
电的装机容量为准),一期项目投资金额预估约为 4400 万元,具体
数额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为准,本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
决。
    2.2 乙方按照 5 元/平方/年向甲方租赁物流园区屋顶场地,用于
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3 甲乙双方合作推进本项目实施,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保
证优先消纳本项目所产生的电能,乙方按甲方与当地供电部门实际结
算的峰、平、谷期间的电价(当地供电部门价格调整时,进行相应调
整)给甲方使用。
    2.4 协议电价: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同期内,乙方均按实际发
电时段实际电价向甲方收取电费(实际电价是指甲方与项目所在地电
网公司实际结算的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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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电费结算:双方同意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即甲方每月按
该实际电价向乙方交纳电费。
    2.6 发电上网的线路损耗: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约定,在合
同期内,因光伏发电上网产生的线路损耗已包含于协议电价优惠中,
双方不再就线路损耗产生异议或纠纷。
    3.项目实施
    3.1 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甲方尽可能提供本项目设计所需的技
术资料,乙方适时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设计方案初稿和施工方案初稿,
报甲方备案(涉及屋顶承重等结构安全的需甲方 3 天内书面确认),
并由乙方依据初稿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申报通过(包括完
成项目备案及纳入光伏建设规模)且甲方提供了项目施工的必要条件
后开始施工。
    3.2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投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并网调试及运营等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或法
律规定,将前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委托第
三方所产生一切责任。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应向乙
方提供相应配合和协助。因审批进度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
    3.3 乙方实施节能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为前提,
如工程确需甲方暂停生产配合施工的,需提前至少 5 天书面通知甲
方给予配合。
    3.4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提供本项目开工的各项现场
条件及乙方要求的开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在施工期内,非因乙方原因
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则工期顺延。
    3.5 乙方所发电量通过甲方相关设施并网,甲方须优先使用本项
目所发电量。当本项目发电超出甲方所需时,甲方承诺同意本项目使
用甲方原有线路设施上网。具体接入方案以供电局批复为准,如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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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甲方设施,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改造方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报甲方备案的设计、施工
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3.7 乙方应在屋顶交付后至合同终止前的期间内维修、养护和管
理光伏项目设施设备,以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原有功能,因此而产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8 甲方应在屋顶交付后至合同终止前的期间内维修、养护和管
理屋顶、屋顶上的其他全部非本项目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
物、共用绿地、花木、建筑物品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由
乙方原因引起的,则乙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
    3.9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
期不顺延,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补贴分配
    4.1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4.1.1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归属业主方的投资补贴收益归属甲方,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申请;
    4.1.2 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收益归乙
方所有,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申请;
    4.1.3 除第 4.1.1 及 4.1.2 条约定的补贴外,政策有明确规定收益
归属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
    4.2 对由一方实际收取的、依据第 4.1 条约定应分配予对方的补
贴,该方应在实际获得补贴资金之日起 30 日内付予对方。


    第二部分   用电费用的确定、支付及项目买断
    6.用电、场地租金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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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用电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应自光伏发电总表安装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用电费
用。按第 5 条约定的用电量和用电费用,甲方授权银行于每月 15 日
前根据乙方提供的扣收电费指令和电费数据从甲方指定电费付款账
户扣收上月电费,直至效益分享期届满(如效益分享期延长的,则至
延长的效益分享期届满)。乙方每月 10 日前开具正式发票至甲方。
    6.2 场地租金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应自光伏发电安装运营之日起,每年结算一次场地租金
费用,甲方每年 12 月开具正式发票至乙方。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
    本项目所有权及对应的设备和资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转让该项
目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转让给甲方。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用电不受影响及保障甲方在本合
同项下效益分享权益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第三方可买断本项目乙
方剩余合同期限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
宜。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部分   权利与义务
    9.双方权利义务
    9.1 甲方权利义务
    合同期内,甲方免费提供本项目安装、检修、运营的场地、通道
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的屋顶、搭建节能项目有关建筑
物和放置有关设备必要的地面场地和各种人员、线路通道)供乙方使
用,甲方将屋面及本项目已占用的地面和各种通道使用权转让或出租
给第三方或用作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
营。甲方保证用于合同项目的安装运营场地在合同期内没有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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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纠纷。如发生上述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并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乙方对屋顶的使用,因此造成乙方损失
的,甲方按照本合同 12 条中 14.1.1 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1 向乙方提供屋顶施工平面图、安装光伏屋顶电站项目涉及
的有关技术资料,确保信息完整
    9.1.2 甲方对方案、设计、施工等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
    9.1.3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期间用水、用电及效益分享期内清洁维
护用水及检修用电,甲方提供乙方水电价格按甲方与供水单位结算的
水价、甲方与供电局结算的电价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供
方水电接口,乙方负责水电接口以后部分的安装和维护。
    9.1.4 配合乙方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对节能系统和设备进行操作。
    9.1.5 发现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设备故障,及时通知乙方。
    9.1.6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电站
运营期间,甲方对房屋屋顶不属于乙方建设项目的设备进行维护,修
缮至正常状态,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房屋修理费用由
甲方承担。
    9.1.7 在项目建设和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如在乙方项目所在
屋顶进行检查、维护或其它作业,须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施
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或监护后方可进行。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得
踩踏、坐卧、堆放器具杂物在组件或其他发电设施上,不得以任何方
式损毁、妨碍发电设施的正常运转,否则,因此造成乙方项目设施损
坏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9.1.8 在该项目运营期间,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火灾等安全事
故造成该项目的故障,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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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火灾造成该项目毁损灭失,对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先由乙方投
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若火灾等安全事故是由乙
方原因造成,对甲方造成连带的财产损失(如厂房、机器设备等)等,
甲方应先由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9.1.9 如甲方转让物业,甲方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
有义务在本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不受影响情况下,将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作为房产所有权转移或建筑物使用权转移的条件。
    9.2 乙方权利义务
    9.2.1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投资、勘察设计、采
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并网调试及运营等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
或法律规定,将前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
委托第三方所产生一切责任。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
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甲方,
以便甲方及时接洽。
    9.2.2 在开工前 15 个工作日内,将节能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及工
期进度表提交给甲方。
    9.2.3 节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原财产造成的
损坏或破坏,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2.4 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等,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
    9.2.5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
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服务。
    9.2.6 乙方定期检修,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定期派
人检查、监管和记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汇总给甲方。
    9.2.7 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合同期内维修保养服务,并由乙
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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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8 乙方向第三方转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买断)的,
乙方保证本合同下乙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且不因转移影响本合
同项下甲方权益,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
12 条中 14.1.1 项约定承担赔偿。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或违约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及
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1%违约金(即违约金=
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1%),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剩余合
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1%)。
    14.1.2 因甲方正常设备检修原因,需要停电,乙方需积极配合,
并在检修完毕后一小时,恢复光伏设备运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因甲方非正常设备检修原因外的故意拉闸限
电,导致乙方光伏电站停运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合理损失。如甲方逾
期支付前述赔偿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付
滞纳金,直至清偿时止。
    14.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4.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擅自解除本合
同或违约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1%违约金(即违约
金=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1%),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剩
余合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1%。
    14.2.2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场地租赁费或甲方应当获得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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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
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设备设施。
    14.3 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
诉讼或 仲裁产生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广州骏盈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合同》是在充分结合公司自有物业资源优势下进一步推动
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具体落地。通过本次骏盈置业物流园项目试点有利
于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丰富公司新能源项目运营经验,为后续
实现项目复制、拓展新能源产业布局打下坚实基础。


    七、风险提示
    1、合同履约的风险: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
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
能存在因政府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
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1、《广州市骏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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