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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公告2022-04-13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2)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2-21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
    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点风险提示:

    1、合同履约的风险: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
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
能存在因政府部门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
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推进公司与国电投海晟(广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电投海晟新能源”)的战略合作,推动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具体
落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盈置
业”)与国电投蔚蓝(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蔚
蓝新能源”)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签署《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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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国电投蔚蓝新能源作为公
司与国电投海晟新能源合作的光伏投资平台,将在骏盈置业屋顶建设
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分配由本
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且骏盈置业以享受电费折扣的方式(同时折抵
租金)分享能源效益。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电投蔚蓝(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
    4、法定代表人:方骏
    5、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 3001 房自编 04 室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营业范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股权结构:国电投蔚蓝新能源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
国电投蔚蓝新能源 30%股权,国电投海晟(广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持有 70%股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电投蔚蓝(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1.项目的名称、地址、范围、内容、目的、期限
    1.1 项目名称: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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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项目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
    1.3 项目范围: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广州市骏盈置
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可利用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屋顶及场地预计约有
14 万平方米,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房屋为纲架结构。甲方保证提
供予乙方安装光伏设备屋面的房屋以及乙方搭建建筑物和放置节能
项目有关设备的地面均合法属于甲方所有,未对外出租,不存在行政、
司法查封等情形,但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对外抵押或出租应不得损害乙
方的权利及项目节能效益,若项目屋顶所在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
权存在对外抵押、质押或出租等情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经乙方认可
的抵押或质押权人同意该厂房及地块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书面证
明文件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解决方案;若甲方公司股权被质押,
则甲方须向乙方出具经乙方认可的质押权人同意该厂房及地块建设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解决方案。
    1.4 项目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 1.3 范围的屋顶,乙方提供
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提供节能减排服务,
项目系统工程包含但不限定于:
    1.4.1 光伏组件
    1.4.2 光伏支架
    1.4.3 供电网络附属工程
    1.4.4 供电设施
    1.4.5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设计要求的必要
设备设施
    1.5 项目目的
    1.5.1 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1.5.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5.3 通过本项目实施获得节能收益,为甲、乙双方带来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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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1.6.合同期限: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经供电局验收
合格并正式并网之日(如果项目分期并网,则分期计算),首次效益
分享期为 20 年,到期后同等条件下自动顺延 5 年。
    1.6.1 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至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甲方付
清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止。
    1.6.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项目施工的必要
条件之日起,至项目申请供电局验收之日止,计划约为 6 个月。
    1.6.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
正式并网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
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
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 25 年。
    1.6.4 基于甲方厂房地块权利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巷口村
股份经济联合社,且当前甲方厂房土地租赁期至 2038 年 11 月 30 日
止,甲方租赁土地使用年限尚未能满足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 25 年。
甲方承诺与乙方合作期内,与本项目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租赁续租协
议,以满足土地租赁期大于本项目效益分享期 25 年,或甲方土地租
赁到期后甲方不再继续经营,则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不
受影响情况下,将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作为房产所有权转移或建筑物使
用权转移的条件。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
13.1.1 项约定承担赔偿。


    2.投资与收益
    2.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约 14MW,预计一期 11
MW、二期 3 MW(项目最终装机容量以乙方得到供电局审批的实际
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为准),本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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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甲乙双方合作推进本节能项目实施,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
方保证优先消纳本项目所产生的电能,乙方按甲方当地供电部门实际
执行的适时目录电价(或指市电电价)依据约定让利销售给甲方使用。
    2.5 发电上网的线路损耗: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约定,在合
同期内,因光伏发电上网产生的线路损耗已包含于协议电价优惠中,
双方不再就线路损耗产生异议或纠纷。
    2.6 若乙方评估甲方厂房装设光伏组件区域的屋顶需要加固或
换瓦,则加固或换瓦方案需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一半。
    3.项目实施
    3.1 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乙方应指导甲方收集整理本项目设
计所需的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设计方案初稿和施工方
案初稿,报甲方备案(涉及屋顶承重等结构安全的需甲方 3 天内书面
确认),并由乙方依据初稿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申报通过
(包括完成项目备案及纳入光伏建设规模)且收到甲方通知书后开始
施工。
    3.2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投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并网调试及运营等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或法
律规定,将前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委托第
三方所产生一切责任。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可予以
乙方相应配合和协助。因审批进度而影响工期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
工期可据实顺延。
    3.3 乙方实施节能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为前提,
如工程确需甲方暂停生产配合施工的,需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甲方。
    3.4 本项目具备施工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发出同意项目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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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乙方接此通知书 3 天内进场施工。在施工期内,经双方确认
不具备施工条件时,相应施工部位的工期可以双方确认后,据实顺延。
    3.5 乙方所发电量通过甲方相关设施并网,甲方须优先使用本项
目所发电量。当本项目发电超出甲方所需时,原则上本项目使用甲方
原有线路设施上网。具体接入方案以供电局批复为准,如需改造甲方
设施,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改造方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编制报甲方审定备案的设计、施工
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部分   用电费用的确定、支付及项目买断
    6.用电费用的支付
    6.1 用电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应自光伏发电总表安装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用电费
用。按第 5 条约定的用电量和用电费用,甲方授权银行于每月 15 日
前根据乙方提供的扣收电费指令和电费数据从甲方指定电费付款账
户扣收上月电费,直至效益分享期届满(如效益分享期延长的,则至
延长的效益分享期届满)。乙方每月 10 日前开具正式发票至甲方。
为便于结算管理,双方约定优先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支付光伏电
费,于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乙方、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
议》。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
    本项目所有权及对应的设备和资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转让该项
目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转让给甲方。在合同届满后乙方需要
拆除设备、设施的,乙方必须在合同届满 90 天内拆除。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用电不受影响及保障甲方在本合
同项下效益分享权益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第三方可买断本项目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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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剩余合同期限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
宜。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3.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3.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或违约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及
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20%违约金(即违约金
=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20%),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剩余
合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20%)。
    13.1.2 因甲方正常设备检修原因,需要停电,乙方需积极配合,
并在检修完毕后一小时,恢复光伏设备运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因甲方非正常设备检修原因外的故意拉闸限
电,导致乙方光伏电站停运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合理损失。如甲方逾
期支付前述赔偿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付
滞纳金,直至清偿时止。
    13.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3.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擅自解除本合
同或违约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20%违约金(即违约
金=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20%),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
剩余合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20%。
    13.2.2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应当获得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
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
    13.3 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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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产生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骏盈置业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国电投蔚蓝
新能源签署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结合国电投海晟新能源的专业背景和
技术优势下充分发挥公司自有物业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公司新能源
项目的具体落地。通过本次骏盈置业物流园项目试点有利于实现绿色
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丰富公司新能源项目运营经验,为后续实现项目复
制、拓展新能源产业布局打下坚实基础。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约的风险: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
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
能存在因政府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
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

理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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