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
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 10,000 万元。相关情况如
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
贷款 10,000 万元,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期限拟
定为 12 个月以内,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
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宁夏能源持有公司 284,089,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财务公司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
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宁夏能源和
中铝财务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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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七届十次董事会、
七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
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授权委托张锐先生)、张锐先生、雍
锦宁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
董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宁夏能源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柴永成先生,注
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 520 号,注册资本:502,58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50517,经营范围:从
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
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
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污水处理(分公司
经营)。中铝宁夏能源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 70.82%,其他股东分别是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持股
17.9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66%,宁夏电力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5.56%,宁夏能源间接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集团有
限公司。
2.宁夏能源持有公司 284,089,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
40.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
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
宁夏能源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4.财务指标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夏能源总资产 32,711,013,318.05
元 , 股 东 权 益 7,433,730,971.99 元 ,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6,714,039,619.92 元,净利润 361,310,549.94 元。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宁夏能源总资产 32,716,739,551.63
元 , 股 东 权 益 7,802,492,231.15 元 ,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477,837,086.93 元,净利润 36,314,878.06 元。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 10,000
万元,期限拟定为 12 个月以内,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
目前尚未签署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 10,000 万元。
期限拟定为 12 个月以内,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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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主要是为了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双方遵循平等自
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
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
款余额 10,00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
贷款1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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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本次关联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银星能源《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程序合规;该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和银星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
项核查意见;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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