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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10-1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收购其持有
的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6]17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慎判断,
认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
准或核准的风险已在重组预案中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宁夏能源持有的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
电项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资产目前
委托给银星能源管理,除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的收费权已约定
为标的资产在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借款合同编号为 6410201901100000727)
提供质押担保并正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等已告知上市公司事项外,标的资产不存
在其他托管、未设置其他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签署其
他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约定,标的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行政或司
法机关查封、冻结,亦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