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2-03-16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星能源或上
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购买其拥有的阿拉善左
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
司发布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
停牌公告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日。即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项目筹
划、讨论、实施的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
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项目筹划、讨论、实施的经办人员以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3.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
4.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以及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股份变
序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交易方向
号 (股)
(股)
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 2021-9-23 100 100 买入
1 柳自敏 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 2021-11-2 100 0 卖出
2 王燕虹 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 2021-7-9 15,800 15,800 买入
2
股份变
序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交易方向
号 (股)
(股)
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1-8-10 15,800 0 卖出
总经理李建国的配偶
2021-12-6 500 500 买入
2021-12-7 500 1,000 买入
2021-12-10 500 1,500 买入
2021-12-10 1,000 500 卖出
2021-12-24 500 0 卖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1-12-30 500 500 买入
3 卢怀军 司工作人员卢珂的父
亲 2022-1-5 500 1,000 买入
2022-1-19 1,000 2,000 买入
2022-1-20 1,000 1,000 卖出
2022-1-21 1,000 2,000 买入
2022-1-21 900 1,100 卖出
2022-1-25 1,100 0 卖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 2021-4-29 57,900 57,900 买入
4 陈勇
限公司工作人员 2021-4-30 57,900 0 卖出
2021-12-3 600 600 买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 2021-12-9 700 1,300 买入
5 王晓琼 限公司工作人员曹旭
的母亲 2021-12-9 600 700 卖出
2021-12-28 700 0 卖出
2021-12-31 600 600 买入
2022-1-4 200 800 买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 2022-1-19 1,000.00 1,800.00 买入
6 曹瑞方 限公司工作人员曹旭
的父亲 2021-1-21 1,800.00 0 卖出
2022-2-11 500 500 买入
2022-2-14 100 600 买入
3
股份变
序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交易方向
号 (股)
(股)
2022-2-22 600 0 卖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声明和承诺》
具体情况如下:
(1)柳自敏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银星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
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
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燕虹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李建国未向王燕虹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4
2.王燕虹在上述自查期间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银星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燕虹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
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燕虹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李建国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李建国未向王燕虹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燕虹将上述期间买
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卢怀军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卢珂未向卢怀军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卢怀军在上述自查期间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银星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卢怀军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
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卢怀军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卢珂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卢珂未向卢怀军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6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卢怀军将上述期间买
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陈勇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银星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
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
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
(7)王晓琼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曹旭未向王晓琼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王晓琼在上述自查期间时使用本人账户及曹瑞方账户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银星能源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晓琼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
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晓琼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曹瑞方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曹旭未向曹瑞方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王晓琼在上述自查期间时使用本人曹瑞方账户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
8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王晓琼使用本人
曹瑞方账户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曹旭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本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曹旭未向曹瑞方、王晓琼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星能
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晓琼、曹瑞方将上
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9
如下:
股票账户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有(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10,801,725 11,595,000 201
信用融券专户 - -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1,842,300 2,148,900 -
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银星能源股票为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决策或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
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属于中信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和机构的日常
市场化行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
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证券不存在其他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
况,在自查期间没有泄露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银
星能源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
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中信证券已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等制度,其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
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
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
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
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
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自查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询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10
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
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买卖银星能源股
票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结合中信证券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自查期间内,部分相关自然人及法人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该等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
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外,纳
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
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
法律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
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
11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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