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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
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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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
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
两名以上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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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
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紧
急情况下除外;监事会主席应于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当天以电
话等口头方式征询其他监事是否有议案需提交本次监事会会议
一并审议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的投票表决权。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事不重复计入实际
出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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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
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
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最终的
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
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
持要求列入会议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五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
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
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
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
表决。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
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
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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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如以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
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选择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
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
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某某监事代”。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
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
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使用易董合规平台软件
中的“易董签”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
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
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
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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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监事会会议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
应分别注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监事姓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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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
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
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
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
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
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
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
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七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
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
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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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四)监事会认为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
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
含本数,“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 2022 年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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