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13
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2)第 242 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白帆、王璐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公司办公楼 202 会议
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现场计
票、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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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
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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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表决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分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开始投票时
间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
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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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7
月 6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
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4,089,9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326%;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3,8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2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共计 284,96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的 40.35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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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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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84,900,2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0,3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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