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03-0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关于以非公开
协议方式现金收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贺兰
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关资产和负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文
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现金收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关资产和负债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构成关联交易。
2.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以及签订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
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对其标
的资产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
性和专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
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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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并经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
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现金收购中
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
关资产和负债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事项并
推动公司新能源业务整合,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进行
本次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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