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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000863           证券简称:三湘印象       公告编号:2018-08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31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 333 号湘海大厦 12 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文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71,287,393 股,占上市公司

                                   1 / 6
总股份的 48.9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4,912,81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1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6,374,5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818,15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8,461,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56,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

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逐项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议案 1.01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 6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3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 / 6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5 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6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28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18,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 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825,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70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461,538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84%;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8,461,53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1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130,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2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480,838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87%;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8,480,83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1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许文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许文智先生

                                   5 / 6
持有股份数为8,675,742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邓琳律师、梁程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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