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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10-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年十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份管理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5

第五章   附 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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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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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6 个月内;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 个月内;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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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含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判断该次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有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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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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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
             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
             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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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
             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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