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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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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5
第五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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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
         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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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的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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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
           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
           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一)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二)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
                 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
                 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
           以供投资者查询。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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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
             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咨
             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报纸
             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规定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
             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
             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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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违规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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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和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
             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 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
                   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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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
                      作责任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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