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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0-10-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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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 1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 3
第四章   保密制度 ............................................................................................................. 4
第五章   处 罚................................................................................................................. 5
第六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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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
         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
         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以下统称“内部
         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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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债务重组;
         (十三)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四)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五)   关联交易;
         (十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七)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董监事、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十八)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   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二十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二)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二十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四)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五) 回购股份;
         (二十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七)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二十八) 股权激励事项;
         (二十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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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三十一) 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部人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九)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二) 由于与前述第 1 至 11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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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
             信息。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司涉密
             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
             他公共传播媒体以及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
             纸和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
             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
             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
             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利
             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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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
             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或其他物品,
             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各单位应确定涉密人员,根据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及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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