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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12-15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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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8
第五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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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三湘印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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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
         (五) 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

               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

         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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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职务的;

         (七)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
         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
         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和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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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所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

      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

      出席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

      情形,并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同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六)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辞职报告,并详细说明辞职的理由。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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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的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如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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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公司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方案;

           (八) 公司拟决定本公司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对其出具的独立意
           见签字确认,并将其报告给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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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过程中,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不受侵害,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公
             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
             本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文件应
             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
             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
             供相关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
             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
             相关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
             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漏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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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参与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对公司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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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向公司提出建议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检查的天数和检查结果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 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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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及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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