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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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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 9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12

第八章   附   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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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与
         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充分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三湘印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计算。
         公司在第四条及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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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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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
           范畴之内。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
           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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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
           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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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
             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
             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
             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 5%以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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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四)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原因,
                      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六)   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
             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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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股
             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
             人应当在前述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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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
             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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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集中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选举和罢免董事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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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   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已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上述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
             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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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达到 30%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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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
             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即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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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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