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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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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 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 4

第六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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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三湘
         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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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
          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
          成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是: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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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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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
           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积极为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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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调研对象签署承诺书,交流沟通
             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登。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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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媒体报
             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交所要求向其
             报告并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真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
             构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
             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
             访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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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
             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提出的诉求
             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
             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
             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汇
             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
             管理层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投诉事项回复内容如涉及应依法依规公开披露的信息,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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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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