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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8-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重组完成恢复上市后,新发生的未弥补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第四条及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原因并公告。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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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计算。
 3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的担保;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何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保情形。                                       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                          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
                                                      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
 4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低于 10%。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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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披露。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5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其他用途。
 6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
       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括以及对公司未
       来的影响。
 7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股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    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
       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
       开始计算间隔期。                                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及表决程序。
 8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3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
       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特别说明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管理人员的情况;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三)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    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
       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    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   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六)   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
       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                                      进行说明。
 9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
                                                       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10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




                                                 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1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等有
       一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集中保存,保存期限     效资料一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集中保存,保
       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2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13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 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产 30%;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已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公司重     (八)重大资产重组;
       大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已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5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14    第四十八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四十七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上述征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
                                                      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5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本数;“低于”、“多于”、“过”、“超
       外”、“低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过”、“不足”,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顺延、文档排版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
  不变。
       二、备查文件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8 月修订)。

       特此公告。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6